天然橡膠是重要的戰略基礎物資,海南省擁有全國最大的天然橡膠生產基地。近年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涉海南天然橡膠產業司法審判工作,并出臺了關于為海南天然橡膠產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海南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涉海南天然橡膠產業典型案例,以期通過深挖案件事實,科學提煉裁判規則,推動裁判尺度統一,為海南天然橡膠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助力海南天然橡膠產業提升效能和市場競爭力,成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產業發展新標桿。
擅自砍伐橡膠林木 補種復綠恢復原狀
2018年3月,胡某某為不影響其種植的芒果樹生長,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縣本號鎮白石村委會宿風村祝干嶺上砍伐芒果園里的橡膠樹和桉樹等林木。
后經海南省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砍伐林地總面積為2.0畝;被毀林木株數為123株(桉樹26株、橡膠樹97株),均為胸徑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總立木蓄積量共14.1107立方米,其中被伐桉樹的立木蓄積量為7.8266立方米,被伐橡膠樹的立木蓄積量為6.2841立方米。
2018年10月10日,胡某某到陵水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0日,胡某某與陵水縣林業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協議》,約定由胡某某在陵水縣本號鎮白石村委會宿風村祝干嶺種植沉香280株。自陵水縣林業局同意修復方案之日起,胡某某須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義務。
陵水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綜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被告人胡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仍需繼續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協議》,確保種植樹苗的成活率,如緩刑考驗期期間依《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協議》進行驗收,無正當理由經驗收不合格,則可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剩余刑期。
陵水縣法院根據上述認定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并責令其在緩刑考驗期中期前履行完畢與陵水縣林業局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協議》,修復被其犯罪行為破壞的生態環境。
法官庭后表示,濫伐橡膠不僅破壞海南天然橡膠產業正常生產秩序,影響海南國民經濟發展,同時毀損海南自然資源,有損當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果。因此,依法嚴厲打擊涉天然橡膠產業犯罪行為具有維護產業發展和司法護航青山綠水的雙重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濫伐橡膠刑事案件,海南法院堅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積極落實恢復性司法要求,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濫伐林木罪并處罰金,責令胡某某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并以補種復綠的情況作為緩刑考驗的考慮因素,切實督促被告人落實修復責任。本案罰金已履行完畢且未收監執行,表明修復及時有效,實現保障產業發展與生態保護的平衡。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原告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不斷推進,天然橡膠的種植、管理和經營模式、機制發生重大變革,然而,由于土地利用等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相關各方的矛盾糾紛呈現多發態勢。與此同時,個別人法治意識淡漠,盜伐、濫伐天然橡膠林木,給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綠色發展帶來陰影。
對此,司法機關應當積極發揮服務保障作用,為海南天然橡膠產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一方面,應當對天然橡膠林土地利用、承包經營和確權登記等方面的民事糾紛加大排查化解力度,綜合運用訴前調解和訴訟裁判等方式,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盜伐、濫伐天然橡膠林的違法犯罪行為應進一步加大懲治打擊力度,妥善運用罰金刑、自由刑,并責令違法犯罪行為人承擔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最大程度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生態環境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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